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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修正案,在不得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的個資部分,除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犯罪前科等資料外,新增「病歷」一項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現行條文規定,有關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和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三讀修正條文新增,個人的敏感性個資如病歷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
該條文也包含「除外條款」,即敏感個資可以蒐集的狀況,現行規定如公務機關執法需要、當事人自行公開、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目的之學術研究等,另外增列獲當事人書面同意後,也可蒐集。

此外,附帶決議要求法案三讀通過後,應在3個月內儘速施行;且101年10月以前蒐集的個資,主管機關應力促所轄機構依法告知被蒐集個資的當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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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資法修正三讀通過 病歷資料不得蒐集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個資法修正三讀通過-病歷資料不得蒐集-07105520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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